- 信息分类
- 联系我们
-
联系人:方建洪律师
手机:13509016709
微信:13509016709
执业证号:14419200610168999
执业机构: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胜和路段21号美佳大厦B604室
-
王某某猥亵妇女案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王某某猥亵妇女案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2008年9月5日,王某某因酒后在东莞市某洗浴中心内沐足时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亲属紧急委托徐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掌握如下事实:被害人刘某,女,19岁,系东莞市某洗浴中心沐足部技师,于9月5日晚被客人即本案嫌疑人王某某点钟。在客房内大约两个多小时以后,突然走出到前台称被客人强奸。前台急报警,等警察到客房后,发现王某某已熟睡,立即将其叫醒并带回调查。据李某诉称,其并不认识王某某,在其服务过程中,醉醺醺的王某某即对其上下其手,并用手摸其胸部和阴部,突然被其用手指弄疼下体后即跑出客房求救。据王某某供称,当晚其与客户饮酒后即独自一人来到该洗浴中心,并点了刘某的钟。期间,刘某故意挑逗他,由于酒兴作怪,即与其有了“亲热”动作。有抚摸刘某的动作,但是因为饮酒太多,也不知道摸了刘某哪里,不过刘某都是自愿的。后刘某用力推开他跑了出去,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又睡下了。之后就被抓了。另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认定刘某的外因发育正常,其处女膜顺时针5点、7点处见裂伤,未达基底部,无活动性出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案发客房正对二楼吧台,房内有二张沐足椅,靠里侧的沐足椅背后地上铺着两条沐浴巾。
根据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案存在重大疑点,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调查取证,辩护人掌握如下新的事实:王某某早就认识了刘某并多次点其钟,还多次为王某买钟带其到外地游玩,两人彼此以老公老婆称谓。每次外出,王某某都会额外给刘某数额不等的小费。但至案发时,两人尚未发生过性关系。通过对王某某案发前两个月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两人联系密切,短短两个月竟通话达100多次且经常半夜通话。王某某的两个生意场上的朋友也证明,王某某曾带刘某和他们一起吃过饭,王某某对他们称是他的女朋友。由于以上证据非常重要,辩护人依法将以上证据提交给了检察机关。
根据以上证据,辩护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对刘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从刘某的陈述来看,其故意隐瞒了与王某某熟知这一情节,其动机令人值得怀疑,其陈述的真实性亦大打折扣。而从当日案发现场情况来看,事发客房距洗浴中心吧台不足五米远,刘某某不大可能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否则极易被他人发现。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房间内设施完好,物品归类整齐,无明显打斗痕迹,靠沐足椅后面铺有两条沐浴巾更似王某某与刘某和议而为,结合两人的特殊关系及事发当时吧台附近也没有人听到有王某的呼救声的这一情况,不排除两人之间发生了彼此都同意的边缘性行为。对处女膜鉴定结论,因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而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通过辩护人的大量工作,检察机关终于倾向于接受辩护人的观点但又有所顾虑,迟迟不愿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见此。辩护人适时提出,可由检察机关出面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检察机关立即同意。经调解,王某某向刘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万元整,刘某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随后便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作出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至此,王某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