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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振林故意杀人案 熊振林故意杀人案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随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振林(又名熊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住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09年1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13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贻荪,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随检刑诉(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良智、检察员陈光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振林及其辩护人刘贻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振林1999年开始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从事废品购销经营。2007年下半年,熊振林与洛阳镇九口堰村八组村民朱德清相好,2008年9月与妻子刘季华离婚。后欲与朱德清结婚、与刘季华复婚均不能遂愿,熊振林对生活失去信心,并产生杀人报复社会的念头。
2009年1月4日,熊振林决意动手杀人。当日6时许吃早饭时,熊振林将在自己废品收购站长期打工的被害人王万金、龙加富二人灌醉后,分别骗至猪圈内,乘二人不备用斧头砸王、龙二人头部,又用鱼叉刺其胸部,致二人死亡,并将尸体藏匿在猪圈内。
当日7时30分至14日30分许,被告人熊振林先后将常在其收购站打零工的丁永兰、徐海芳以及在其废品收购分店打工的张家国骗至收购站,分别采取用斧头砸头部的方式先后将三人砸倒,并用鱼叉刺被害人丁永兰、张家国的胸部,致三人死亡,后将三人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用编织袋将尸体掩盖。稍许,被告人熊振林正在清扫地面血迹时,被前来卖废品的洛阳镇居民罔光秀发现。熊振林谎称地上是猪血,并趁罔光秀不备用斧头砸其头部,将其杀害,后将尸体与丁、张、徐三人的尸体堆放在一起,用编织袋掩盖。
当日晚,被告人熊振林携带作案用的斧头、鱼叉等前往朱德清家。进入朱德清家后,再次谈到与朱德清结婚的事,朱德清表示因为儿子反对,不可能和熊振林结婚。熊振林一气之下从地上拿起一把斧头,先砸朱德清的头部,后又用鱼叉刺其颈胸部,致其死亡。此时,朱德清的孙子邹权硕醒后在床上哭,熊振林又用斧头、鱼叉将邹权硕杀害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熊振林先后逃至武汉、海南三亚等地。1月11日9时熊振林在武汉被当地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指控被告人熊振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熊振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酒后作案,神智不清醒,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请求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熊振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对被告人熊振林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振林1999年开始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从事废品购销经营。2007年下半年,熊振林与洛阳镇九口堰村八组村民朱德清(女,丧夫,殁年43岁)相好,2008年9月与妻子刘季华离婚。因与朱德清结婚被拒绝、与刘季华复婚无望,加之废品经销亏损,熊振林对生活失去信心,遂产生杀人报复社会的恶念。
2008年12月下旬至2009年1月,被告人熊振林准备了斧头、铁叉、铜锁等作案工具。2009年1月4日,熊振林决意实施犯罪。为杀人壮胆,当日6时许,熊振林在自己位于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的废品收购站与在此长期打工的王万金(男,洛阳镇胡家河村三组村民,殁年54岁)、龙加富(男,洛阳镇怡和路居委会六组居民,殁年49岁,聋哑人)吃早饭喝酒,故意让王、龙二人喝醉。7时许,熊振林将王万金骗至收购站院内猪圈里,乘其不备用斧头砸王万金头部,王万金倒地后熊振林又用铁叉刺其胸部,将王万金杀害。随后熊振林又将龙加富骗至猪圈内,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杀害。王、龙二人尸体被藏匿在猪圈内。
当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熊振林将常在其收购站打零工的丁永兰(女,洛阳镇王家桥村七组村民,殁年63岁)骗至收购站。丁永兰曾给其前妻刘季华介绍对象,熊振林认为这干扰了其与刘季华复婚,遂起报复之心。当丁永兰走到收购站内的饭厅时,熊振林先用斧头砸其头部,致其不能动弹后将其拖至收购站厨房边的楼梯下,从其口袋内搜出人民币七十余元,后又用铁叉刺其胸部致其死亡,用编织袋将尸体掩盖。
当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熊振林将在其位于洛阳司法所楼下的废品收购分店打工的张家国(男,洛阳镇王家桥村三组村民,殁年54岁)骗至收购站,熊振林怀疑张家国帮其负责分店收购废品时侵占钱款,决定将其杀害。当张家国走到厨房旁的卧室时,熊振林用斧头砸其头部,又用铁叉刺其胸部,将其杀害(其间熊振林举斧头时将自己头部划伤)。熊振林将张家国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从其口袋内搜出人民币三十余元,用编织袋将尸体掩盖。
当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熊振林用摩托车将常在其收购站打零工的徐海芳(女,洛阳镇黄金堂村三组村民,殁年56岁)接至收购站,徐海芳来后帮其做了两单生意。13时许,熊振林叫徐海芳到厨房做饭。当徐海芳走至厨房旁的卧室时,熊振林用斧头砸其头部,将其杀害。随后熊将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与丁、张二人尸体堆放在一起,用编织袋掩盖。
当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熊振林正在厨房内清扫地面血迹,洛阳镇怡和路居委会六组居民罔光秀(女,殁年69岁)到收购站卖废品,走到厨房门口发现了地上的血迹,并询问熊振林,熊谎称是猪血。为杀人灭口,熊将罔光秀骗至饭厅用斧头砸其头部,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与丁、张、徐三人的尸体堆放在一起,用编织袋掩盖。当日20时许,被告人熊振林携带作案用的斧头、鱼叉及两把铜锁,骑摩托车前往距收购站约两公里的朱德清家。途中摔倒在路边水沟里,后在九口堰村村民张金平等人的帮助下将摩托车拖起。此时,张金平见地上有一斧头,便问熊振林:“你拿斧头干吗?”熊说:“拿到朱德清那儿,她要用一下。”因摩托车无法启动,熊振林携带作案工具,弃车步行到朱德清家。进入朱家后,熊振林躺在朱德清卧室床上,与朱德清再次谈到两人结婚的事,朱德清表示因为儿子反对,不可能和熊振林结婚,并叫熊振林起来取回自己的摩托车。当日24时左右,朱德清将熊振林身上的被子掀起,叫熊振林离开。熊振林一气之下从地上拿起朱德清家的一把斧头,先砸朱德清的头部,后又用铁叉刺其颈胸部,致其死亡,用棉被将尸体掩盖,并在朱德清家寻找钱物。此时,朱德清的孙子邹权硕(2006年4月出生)醒后在朱德清卧室另一张床上哭,熊振林怕被人发现,又用斧头、铁叉将邹权硕杀害。随后扯断朱德清家的电话线,拿走朱德清的手机,用带来的一把铜锁将朱德清的厨房门锁上,返回收购站。
1月5日凌晨l时左右,被告人熊振林见洛阳派出所的警车巡逻至收购站门前,以为杀人一事败露,便从侧门逃出,以母亲生病为由找九口堰村村民王定友借了一辆摩托车出逃。其间熊用手机给其母亲詹红英打电话,谎称自己出了点小事,要外出打工。随后熊给其堂兄熊振刚打电话,安排堂兄帮其催收欠款。1月5日凌晨5时许,熊振林逃至随州城区,在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天生街王家巷78号个体旅社老板吴华金处,用60元人民币从吴华金手中购买了三件旧衣服及一顶帽子,换下自己所穿的西服和长裤,离开随州,逃至武汉、海南省海口、三亚等地。1月11日9时熊振林潜回武汉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证实案件来源的证据有:
1.证人詹红英证实:1月5日凌晨3点半左右,她在何店镇家里接到儿子熊振林的电话,说他要走了,电话没说完就挂了。她感到不对头,马上起来步行赶往洛阳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见门开着,灯亮着,但没有人。在一个烂保险柜旁发现一把带铁柄的斧头和一把有两个齿的铁叉,斧头上有血。她想到可能杀人了,就将斧头扔到院内后面的厕所里,将铁叉扔到厕所旁边的沟里。然后到朱德清家寻找。另证实熊振林和朱德清相好,熊振林想和她结婚,但朱德清有点不愿意。
2.证人姜桂芳的证言:1月5日上午8点多钟,她和凌凤诗听杨玉华讲,熊振林的母亲说熊振林跑了。因为熊振林与同组的朱德清平时关系密切,就和凌凤诗分别到朱德清家找,发现朱德清家的大门和厨房门都锁着,喊也没有人答应。后她和本组的王远明卸掉朱德清的厨房门,发现朱德清死在地上,其孙子邹权硕死在床上,都用被子盖着,马上报了警。证人王远明、凌凤诗、杨玉华的证言与上述内容一致。
二、证实案发现场及八名被害人身份和死亡原因的证据:
1.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朱德清家及被告人熊振林废品收购站进行的现场勘查笔录(含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共发现八具尸体,其中在朱德清家发现两具尸体,在被告人熊振林废品收购站的猪圈内发现两具尸体,在收购站厨房边的楼梯下发现四具尸体。
2.证人姜桂芳、王远明、姜存发、谢昭前、张家胜、王祥林、张慧敏的证言证实:经辨认,发现1月5日上午在朱德清家及被告人熊振林废品收购站内发现的八具尸体中,分别系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王万金、龙加富、丁永兰、张家国、徐海芳、罔光秀。
3.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王万金、龙加富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又被金属类刺器刺破心脏大出血而死亡;丁永兰、张家国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其胸部损伤为濒死期刺器刺击所致;徐海芳、罔光秀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朱德清、邹权硕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其胸部的刺器刺击创加快了死亡进程。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尸
检的情况。
三、证实被告人熊振林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的证据有:
1.证人刘季华证实:她与熊振林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熊振林嫌她没有生育能力以及熊振林与朱德清有不正当关系,两人于2008年9月离婚。熊振林平时雇请的有张家国、龙加富、王万金、徐海芳、丁永兰。熊振林认为张家国贪污他的钱,与他有矛盾。平常也打骂过龙加富和王万金。熊振林的收购站有三把斧头(一个木柄、两个铁柄)和两把带两个齿的铁叉(一个木柄、一个铁柄)。熊振林平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2.证人刘斌证实:其和熊振林的生意交往较长,相互间比较熟悉。熊振林的前妻刘季华现在住的房子是熊贷款买的,后来信用社催贷款,熊找朱德清借了2万多元,熊振林很感动,就和朱德清好上了,刘季华为此闹离婚,刘季华先起诉离婚未成,熊振林又起诉,并于去年8、9月份离婚。2009年1月3日,熊振林给刘斌发信息,说心中很苦,门市部的老张贪污他的钱,他想和刘季华复婚,让刘斌劝劝刘季华。
3.证人邹沛证实:他一直和妻子、妹妹在深圳打工。打工期间,知道母亲朱德清和熊振林在来往,他母亲在电话中也说过想与熊振林组成家庭,但他对熊振林的印象不好,觉得他们组成家庭不合适,就没有同意。
4.被告人熊振林在供述其犯罪原因时供称:一是我和刘季华离婚后收废品亏了1万多元,心里着急;二是与刘季华离婚,家庭破裂,又没有亲生孩子,精神受到打击;三是因为朱德清的儿子邹沛反对我与朱德清结婚,我非常失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想报复社会,多杀一个是一个,所以杀了他们。
5.王祥林证实:他的妻子徐海芳两年前开始在熊振林的店里帮忙整理废品。1月4日早晨夫妻俩一起在同村王祥才家吃早饭,熊振林打电话让徐海芳到他店里做点事,并说要到家里接徐海芳,徐海芳就先回家去了。当天下午4时许,熊振林又来电话说徐海芳跟随州收废品的人一起到随州去整理废品去了。后徐海芳一直没有回来。
6.证人宋成富、徐小国证实:1月4日上午,二人分别到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买废铁时,见熊振林骑摩托车带着一个50多岁的女的回来了,是那个女的帮忙装铁,没有看见平时几个打工的。证人朱辉成也证实,1月4日下午16时许,他先到张家国帮忙的店里卖废品,没有人,又到熊振林的收购站,发现收购站内只有熊振林一个人在,平时在此打工的人一个也没见到。
7.证人张金平证实:1月4日晚8时许,他在自己的理发店准备吃晚饭,一个中年男子骑摩托车过来说,路上有一个人的摩托车掉在沟里,喊他一起过去帮下忙。他和中年男子一起去后,发现是熊振林的摩托车倒在沟里,熊振林站在旁边。于是三人一起将摩托车拉上来,当时发现旁边有一把斧头,熊振林说他到朱德清家去,是朱德清要用斧头。后来熊振林的摩托车不能启动,他就坐中年男子的摩托车先走了。
四、证实熊振林作案及潜逃的证据有:
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熊振林的住处分别提取了斧头、铁叉各一把,黑棉鞋、蓝运动鞋各一双,撮箕一只,扫帚一把;在被害人朱德清家提取铜锁及南侧卧室提取的红金龙烟头一枚;在天生街吴华金家提取的西服一件、长裤一条。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当时提取上述物品的情况。上述物品除斧头和铜锁外,其他物品均沾有血迹。经被告人熊振林当庭辨认,证实斧头、铁叉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铜锁系被告人为作案所购买并使用;撮箕、扫帚系作案后用来打扫现场血迹的;西服、长裤系其在作案后在吴华金家中换下的。
2.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从送检的铁叉上检出人血成分,DNA分型与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一致;黑棉鞋和红金龙烟头上检出人血成分,DNA分型与被害人朱德清一致,红金龙烟头上无血痕处检出熊振林的DNA;蓝运动鞋上检出人血成分DNA分型与被害人张家国、丁永兰、徐海芳、罔光秀一致;撮箕和扫帚上检出人血成分,DNA分型与被害人张家国、丁永兰一致;西服和长裤上检出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和被告人熊振林的血迹。
3.证人叶小容证实:2009年1月2日中午,熊振林到她商店里买了五把“神邦”牌的仿铜锁,共25元钱。与现场勘查时在被害人朱德清家提取的物证铜锁相一致。
4.证人朱大国证实:1月5日凌晨2点半左右,熊振林喊门借摩托车,说是他妈病了要回何店,很急切,并说给几十块钱。他因怕冷不想起床,就说摩托车没油了,没有开门。
5.证人王定友证实:1月5日凌晨3时许,自己在家里睡觉,熊振林来借摩托车,说他的摩托车掉在沟里,他的母亲病了要回去看看。后来将自己的一辆125豪达牌摩托车借给熊振林,一直未还。
6.证人熊振刚证实:熊振林是他的堂弟,1月5日凌晨3时许,熊振林打他的电话,说自己要走,叫他帮忙要1000多元的欠账。天亮后他到熊振林家拖了一个氧气坛子和两个液化气罐。
7.证人吴华金证实:他平时在随州王家巷自己家中开旅社。1月5日凌晨4时许,一名中年男子骑摩托车来喊门说住宿。该男子是乡镇的,以前在他的旅社住过几次,但不知道他的名字。该男子当天来后将摩托停在外面,进门后说冷,要洗脸。洗脸时,他发现该男子的手上有血,问他是怎么回事,该男子说是骑摩托摔的。后来该男子给了他60元钱,从他家里买了一件西服、一条黑裤子、一件黑色毛衣及一顶帽子,将自己穿的西服和裤子扔在他的家中,说是去枣阳,没有骑摩托就于凌晨5时左右走了。1月5日晚他的妻子拿回一张公安机关通缉熊振林的通告,经辨认照片,凌晨来他家的这名男子就是熊振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8.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熊振林被武汉警方抓获归案情况。
9.被害人及被告人熊振林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熊振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详细供述了自己为犯罪准备工具,实施犯罪并致八名被害人死亡以及犯罪后潜逃的过程。其供述的具体作案情节与上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振林因生意和婚姻家庭受挫,因琐事与部分被害人结怨,心胸狭窄,产生通过杀人报复社会的恶念。为实施犯罪,熊振林事先进行了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积极实施犯罪,先后连续残忍杀害八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熊振林滥杀无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观故意明显,作案手段残忍,声称“多杀一个是一个”,反映其主观恶性深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熊振林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本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经查,熊振林作案前经过精心准备,作案中考虑周密,作案后多处逃匿,实施犯罪后清理现场,隐身潜逃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及在庭审过程中,其对杀人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明确的供述,回答问题清楚,思维正常,记忆准确,无任何反常的精神表现。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熊振林故意杀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亲戚朋友也均证实其从来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家族也无精神病史,相关证人也证实案发当天熊振林精神无明显异常表现,本人和其辩护人又未能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或理由,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斧头、铁叉、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熊泽民
审判员:李海运
审判员:冯春林
书记员:周鑫
裴翠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鄂刑二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住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贻荪、朱建刚,均系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随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振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伟、阮雪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熊振林及其辩护人刘贻荪、朱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振林因与相好朱德清结婚被拒绝,与前妻刘季华复婚无望及经营亏损,遂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杀人报复社会的恶念。为此,熊振林先后准备了斧头、铁叉、铜锁等作案工具。2009年1月4日6时许,熊振林将在其废品收购站打工的王万金、龙加富灌醉,后持斧头、鱼叉分别将王、龙二人杀害。同日7时30分至13时许,熊振林又先后将常在其收购站打零工的丁永兰、徐海芳以及在其废品收购分店打工的张家国骗至收购站内,持斧头、铁叉将丁、张、徐三人杀害。同日14时30分许,熊振林为杀人灭口,又将前来卖废品的洛阳镇居民罔光秀杀害。当日晚,熊振林携带斧头、鱼叉前往朱德清家。24时许,因朱德清表示不可能与其结婚,熊振林又持斧头、鱼叉将朱德清杀死,后还将朱的孙子邹权硕杀害。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振林亦供认不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振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斧头、铁又及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上诉人熊振林上诉及二审开庭时提出:1.没有声称“多杀一个是一个”,是与公安人员聊天时无意识说的,是引供、诱供。2.自己是酒后作案,神智不清醒,且作案期间精神忧郁,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3.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悔罪,其还有一技之长,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二审给其一条生路,从轻判处死缓刑。其辩护人亦提出了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如下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应予驳回。虽然熊振林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意思表示,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熊振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振林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从事废品购销经营。2007年下半年,熊振林与该镇九口堰村八组村民朱德清相好,2008年9月与妻子刘季华离婚。后因与朱德清结婚被拒绝,与刘季华复婚无望,且废品经销有所亏损,熊振林产生报复杀人恶念。2008年12月下旬至2009年1月初,熊振林先后准备了斧头、铁叉、铜锁等作案工具。
2009年1月4日,熊振林决定实施杀人犯罪。为壮胆,也为其实施杀人计划排除障碍,熊振林决定先杀死在其店内打工的王万金、龙加富。当日早晨7时许,熊振林在其位于废品收购站内将王万金、龙加富二人灌醉酒后,先将王万金骗至收购站院内的猪圈里,持斧头猛砸王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持铁叉刺其胸部,致王万金(男,殁年54岁)当场死亡。随后,熊振林又将龙加富骗至猪圈内,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龙加富(男,殁年49岁,聋哑人)杀害,并将王、龙二人的尸
体藏匿于猪圈内。
曾在熊振林店内打零工的丁永兰因为给刘季华介绍过对象,熊振林认为丁干扰了其与刘季华复婚,决定杀死丁永兰。同日7时30分许,熊振林将丁永兰骗至其收购站内的饭厅,乘丁不备持斧头猛砸丁的头部,致丁不能动弹后将丁拖至收购站厨房边的楼梯下,持铁叉刺丁的胸部,致丁(女,殁年63岁)当场死亡。
熊振林因怀疑在其位于洛阳镇司法所楼下的废品收购分店打工的张家国侵占其钱款,决定杀死张家国。同日8时30分许,熊振林以吃早饭为名将张家国骗至收购站内。当张家国走到厨房旁的卧室时,熊振林持斧头猛砸张的头部,后又持铁叉刺张的胸部,致张(男,殁年54岁)当场死亡。之后,熊振林将张家国的尸体亦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与丁永兰的尸体堆放在一起,并用编织袋将尸体掩盖。
同日9时30分许,熊振林以帮工为名骑摩托车将常在其收购站打零工的徐海芳接至收购站内。因有客户来购废铁,徐海芳帮其做了两单生意。13时许,熊振林叫徐海芳到厨房做饭,当徐走到厨房旁的卧室时,熊振林用斧头猛砸徐的头部,致徐(女,殁年56岁)当场死亡。之后,熊振林亦将徐的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与丁、张二人的尸体堆放在一起,并用编织袋掩盖。
同日14时30分许,熊振林正在厨房内清扫地面血迹,洛阳镇怡和路居委会六组居民罔光秀(女,殁年69岁)到收购站内卖废品。因罔光秀发现厨房门口地上的血迹,熊振林怕罪行败露决定杀人灭口,持斧头猛砸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熊振林将罔的尸体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与丁、张、徐三人的尸体堆放在一起,并用编织袋掩盖。
同日20时许,熊振林携带斧头、鱼又及仿铜锁,前往距其收购站约两公里的女友朱德清家。24时许,因朱德清表示不能与熊振林结婚,熊振林即持斧头猛砸朱德清的头部,后又持铁叉刺朱的颈胸部,致朱(殁年43岁)当场死亡。此时,朱德清的孙子邹权硕醒后哭喊,熊振林又持斧头、铁叉将邹权硕(殁年2岁8个月)杀害。嗣后,熊振林扯断朱德清家的电话线,拿走朱德清的手机,并用仿铜锁将朱德清家的厨房门锁上,后返回收购站。因见洛阳镇派出所的巡逻警车停在其收购站门前,以为杀人之事败露,逃至海南省等地藏匿。同月11日9时许,熊振林潜回武汉市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詹洪英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我在何店镇家里接到儿子熊振林的电话,说他要走了,电话没说完就挂了。我感到不对头,马上起来步行赶往洛阳镇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见门开着,灯亮着,但没有人。在一个烂保险柜旁,我发现一把铁柄斧头和一把有两个齿的铁叉,斧头上有血。我想到可能杀人了,就将斧头扔到院内后面的厕所里,将铁叉扔到厕所旁边的沟里,然后到朱德清家寻找。因熊振林和朱德清相好,熊振林想和她结婚,但朱德清有点不愿意。熊振林平时没有什么病。2.证人姜桂芳的证言:2009年1月5日上午8时许,我和凌凤诗听杨玉华讲,熊振林的母亲说熊振林跑了,要找朱德清。因为熊振林与同组的朱德清平时关系密切,我就和凌凤诗分别到朱德清家找,发现朱德清家的大门和厨房门都锁着,喊门没人答应,打朱德清的电话也没人接听。于是我和本组的王远明卸掉朱德清家厨房门,进去发现朱德清死在地上,其孙子邹权硕死在床上,都用被子盖着,我们马上报了警。姜桂芳还证实,朱德清与熊振林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一年多了,朱德清曾对我讲过熊要和她结婚、生孩子,但朱说划不来,不想和熊结婚。上述相关情节,还有证人王远明、凌凤诗、杨玉华的证言予以印证。3.证人熊振刚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凌晨3时许,堂弟熊振林打我的电话,说他要走,叫我把他家的煤气坛子拖走,帮他要1000多元的欠账,帮工他已经送走了。天亮后,我到熊振林的收购站,他母亲也在那里。我拖了一个氧气坛子和两个液化气罐到我家。我曾经听熊振林说分店的张家国贪污他的钱。熊振林心胸狭窄,个性强,好胜心强。上述相关情节,还有熊振刚的妻子任少凤的证言予以印证。4.证人吴华金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凌晨4时许,一名中年男子骑摩托车来喊门说住宿,该男子是镇上的,以前在我的旅社住过几次,但不知道他的名字。该男子来后将摩托车停在外面,进门后说冷,要洗脸。洗脸时,我发现他的手上有血,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是骑摩托车摔的。后来他给我60元钱,从我家里买了一件旧西服、一条黑裤子、一件黑色毛衣及一顶帽子,将他自己穿的西服和裤子扔在我家中,说是去枣阳,凌晨5时许走了,摩托车也没有骑走。晚上,我妻子拿回一张公安机关通缉熊振林的通告,我一眼就认出是凌晨来我家的这名男子,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有辨认笔录证实,吴华金辨认出熊振林就是当晚到其旅社购买衣服并将其一套衣服及一辆红色摩托车留下的男子。5.证人张金平的证言:2009年1月4日晚8时许,我在店里准备吃晚饭时,一名中年男子骑摩托车过来说路上有一个人的摩托车掉在沟里,叫我一起过去帮下忙。我和这名中年男子一起去后,发现是熊振林的摩托车倒在沟里,熊振林站在旁边。于是我们三人一起将摩托车拉上来。当时,我发现旁边有一把斧头,就问熊振林,他说到朱德清家去,是朱德清要用斧头。后来熊振林的摩托车不能启动,我就坐中年男子的摩托车先走了。6.证人叶小容的证言:2009年1月2日中午,熊振林到我商店里买了五把“神邦”牌的仿铜锁,共25元钱。7.证人王祥林的证言:妻子徐海芳两年前开始在熊振林的店里帮忙整理废品。2009年1月4日早晨,我们夫妻二人一起在同村的王祥才家吃早饭,熊振林打电话让徐海芳到他店里做点事,并说要到家里接徐海芳,徐海芳就先回家去了。当天下午4时许,熊振林又来电话说徐海芳跟随州收废品的人一起到随州去整理废品去了。后徐海芳一直没有回来。8.证人宋成富的证言:2009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我到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买废铁时,看见熊振林骑摩托车带着一个50多岁的妇女回来了,是那个女的帮忙装的铁,没有看见平时几个打工的人。证人徐小国的证言亦能印证上述相关情节。证人朱辉成的证言:2009年1月4日16时许,我先到张家国帮忙的店里卖废品,没有人,就到熊振林的收购站,发现收购站内只有熊振林一个人在,平时在此打工的人一个也没见到。9。证人朱大国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熊振林喊门借摩托车,说是他妈病了要回何店镇,很急切,并说给几十块钱。我因怕冷不想起床,就说摩托车没油了,没有开门。证人王定友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凌晨3时许,熊振林到我家来借摩托车,说他的摩托车掉在沟里,他的母亲病了要回去看看。后来我将自己的一辆125型红色豪达牌摩托车借给他。还有领条在案证实,案发后,王定友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该摩托车。10.证人刘季华的证言:我与熊振林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熊振林嫌我没有生育能力以及他与朱德清有不正当关系,我们二人于2008年9月离婚。熊振林平时雇请的有张家国、龙加富、王万金、徐海芳、丁永兰等人。熊振林认为张家国贪污他的钱,与他有矛盾。平常嫌王万金、龙加富做事慢也打骂过王、龙二人。熊振林的收购站有三把斧头(一个木柄、两个铁柄)和两把带两个齿的铁叉(一个木柄、一个铁柄)。熊振林平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但心胸狭窄,报复心强。11.证人刘斌的证言:我和熊振林在生意上交往较长,相互间比较熟悉,熊振林的前妻刘季华现在住的房子是熊贷款买的,后来信用社催贷款,熊找朱德清借了2万多元钱,熊振林很感动,就和朱德清好上了,刘季华为此闹离婚,刘季华先起诉离婚未成,熊振林又起诉,并于2008年8、9月份离了婚。2009年1月3日,熊振林给我发信息,说心中很苦,门市部的张家国贪污他的钱,他想和刘季华复婚,让我劝劝刘季华。他和朱德清好上后,想和朱结婚,生个孩子。12.证人邹沛的证言:我和妻子、妹妹一直在深圳打工。打工期间,我知道母亲朱德清和熊振林在来往,我母亲在电话中也说过想与熊振林组成家庭,但我对熊振林的印象不好,觉得他们组成家庭不合适,就没有同意。13.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对朱德清家及上诉人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进行勘查,共发现八具尸体,其中在朱德清家发现两具尸体,在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猪圈内发现两具尸体,在收购站厨房边的楼梯下发现四具尸体。并经证人姜桂芳、杨家才、姜存发、谢昭前、张家胜、王祥林、张慧敏辨认证实:此八具尸体分别系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龙加富、王万金、丁永兰、张家国、徐海芳、罔光秀。1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熊振林的废品收购站分别提取了斧头、铁叉各一把,黑色棉鞋、蓝色运动鞋各一双,撮箕一只,拖把、扫帚各一把;从被害人朱德清家提取“神邦”牌仿铜锁一把,断裂木柄的斧头一把,红金龙牌烟头一枚;从吴华金家提取了西服一件、长裤一条。上述物品除斧头和仿铜锁外,其他物品均沾有血迹。经熊振林一审当庭辨认,确认斧头、铁叉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仿铜锁系其为作案所购买并使用的工具;撮箕、拖把、扫帚系其作案后用来打扫现场血迹的工具;西服、长裤系其作案后在吴华金家中换下的衣物。15.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铁叉上的2处血痕,分别为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所留;黑色棉鞋和红金龙牌烟头上的血痕,为被害人朱德清所留,红金龙烟头上无血痕处烟嘴检出熊振林的DNA;蓝色运动鞋上的6处血痕,分别为被害人张家国、丁永兰、徐海芳、罔光秀所留;撮箕和扫帚上的血痕,分别为被害人张家国、丁永兰所留;西服上的6处血痕和长裤上的3处血痕,分别为被害人朱德清、邹权硕和熊振林所留。16.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害人王万金心血中检出了乙醇的成分,其含量为80.7毫克/100毫升。17.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王万金、龙加富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又被金属类刺器刺破心脏大出血而死亡;丁永兰、张家国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其胸部损伤为濒死期刺器刺击所致;徐海芳、罔光秀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朱德清、邹权硕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其胸部的刺器刺击创加快了死亡进程。并有尸体检验照片在案佐证。18.上诉人熊振林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原因、作案经过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吻合。19.二审中,检察员向法庭新提交了证人刘季华、叶本红、钱玉国、胡定文等人的证言,证实熊振林的家人无精神病史,熊振林个人无既往精神病史,且案发前后熊振林无明显精神异常。
上列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熊振林没有声称“多杀一个是一个”,是公安人员引供、诱供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熊振林归案后对其残杀八人的作案动机作过供认,其供述自然、稳定,且作案动机属主观范畴,其内心的想法公安机关不可能引、诱供。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中,检察员新提交了熊振林的前妻、小学老师、其父母亲的同事、村干部及邻居等证人证言,证实熊振林的家人无精神病史,熊振林个人无既往精神病史,且案发前后熊振林无明显精神异常。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作案时精神有异常表现。从熊振林的作案起因及对象看,其作案动机明确,作案对象特定;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是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地杀
人;作案后清理现场并潜逃,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且归案后从侦查到一、二审中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准确,无任何异常精神反映,故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振林心胸狭窄,因个人恩怨报复杀人,一天之内连续杀死八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熊振林在二审庭审中当庭检举同监在押人员刘某、张某盗窃及汤某某强迫卖淫的事实。经查,该线索是其与同监号人犯聊天时听到的,经公安机关查证证实,熊振林检举的上述事实相关犯罪嫌疑人均已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故不能认定熊振林有立功表现。熊振林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悔罪,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故其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姚智明
审判员吴学谊
代理审判员 冷汉军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姚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刑三复11636599号
被告人熊振林,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中专文化,商贩,住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2组。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2月9日以(2009)随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熊振林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3日以(2009)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熊振林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2组经营废品购销。2007年下半年,熊振林与该镇九口堰村8组女村民朱德清(被害人,殁年43岁)相好。2008年9月,熊振林与其妻刘季华离婚。后熊振林提出与朱德清结婚被拒绝,与刘季华复婚亦无望,加之废品经销有所亏损,熊振林遂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2008年年底至2009年1月初,熊振林先后准备了斧头、铁叉、仿铜锁等作案工具,并决定于2009年1月4日实施杀人行为。为了壮胆,也为其实施杀人计划排除障碍,熊振林决定先杀死吃住在其废品站内的雇工王万金(被害人,殁年54岁)、龙加富(被害人,殁年49岁)。4日7时许,熊振林将王万金、龙加富灌醉,先将王骗至废品站院内的猪圈里,持斧头猛砸王的头部,将王打倒后又持铁叉刺王的胸部,致王万金心脏被刺破大出血而死亡;熊振林随后又以同样方法致龙加富心脏被刺破大出血而死亡。曾在熊振林废品站打过零工的本镇王家桥村女村民丁永兰(被害人,殁年63岁)在刘季华离婚后为刘介绍过对象,熊振林认为丁妨碍了其与刘的复婚而决定杀死丁。7时30分许,熊振林将丁永兰骗至其废品站的饭厅,持斧头猛砸丁的头部,将丁打倒后又持铁叉刺丁的胸部,致丁永兰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熊振林因怀疑在其废品站分店打工的王家桥村村民张家国(被害人,殁年54岁)侵占其钱款而决定杀死张。8时30分许,熊振林以吃早饭为名将张家国骗至废品站,并在厨房旁的卧室里持斧头猛砸张的头部,将张打倒后又持铁叉刺张的胸部,致张家国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9时30分许,熊振林以帮工为名骑摩托车将常在其废品站打零工的本镇黄金堂村女村民徐海芳(被害人,殁年56岁)接至废品站。13时许,熊振林叫徐海芳到厨房做饭,当徐走到厨房旁的卧室时,熊振林用斧头猛砸徐的头部,致徐海芳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14时30分许,熊振林正在清扫地面血迹时,本镇怡和路居
委会6组女居民罔光秀(被害人,殁年69岁)前来卖废品。因罔光秀发现地上有血迹,熊振林恐罪行败露而决定杀人灭口,持斧头猛砸罔的头部,致罔光秀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上述四被害人的尸体先后被熊振林拖至厨房边的楼梯下,堆放在一起,并用编织袋遮盖。20时许,熊振林携带斧头、铁又及仿铜锁前往朱德清家。24时许,因朱德清表示不能与熊振林结婚,熊振林即持斧头猛砸朱的头部,后又持铁叉刺朱的颈、胸部,致朱德清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此时,朱德清之孙邹权硕(被害人,殁年2岁)醒后啼哭,熊振林又持斧头、铁叉对邹下手,致邹权硕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为延迟被发现的时间,熊振林还扯断朱家的电话线、拿走朱德清的手机并用仿铜锁锁上朱家的厨房门,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斧头、铁叉、仿铜锁,证人叶小容、吴华金、刘季华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振林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振林因生意和婚姻家庭受挫,竟于一天内连杀八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熊振林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深,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刑二终字第2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振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英
代理审判员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储荣魁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