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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1/4/16 20:35:12 | 信息来源: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方建洪律师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实践中,违约方为卖方,由于其违约,导致买方需向第三方购买房屋(另行购买时的价格相比较之前签约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区别),此种房屋差价应当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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